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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 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编辑:李检舟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

学位〔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决定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

  2.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学位授予单位应在2021年3月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2025年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2.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2),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结合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4.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自主确定。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鼓励学校建立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3)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按年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

  6.加强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日常管理,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并于2021年6月底前上传至指定平台,各学位授予单位可到指定平台下载。

  7.其他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8.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阶段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结合本省实际,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好专家培训,并依托专家组,严格按照《办法》组织评议和异议处理工作。

  3.抽评应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参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1.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本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的确认情况,并将汇总名单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学位授予单位分别于2022年3月、2025年3月底前在指定信息平台填报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

  3.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4),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5)。2025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4.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上传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并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附件:1.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3.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提纲)

     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式样及要求)

     5.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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