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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编辑:李检舟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次数:

学位[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决定2017年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以激发活力为导向,以优化结构为重点,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加强省级统筹,强化自律监管,依法依规开展。

  二、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确定。各类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1)执行。

  三、坚持需求优先,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先新增国家区域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的学位授权。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应用型为主,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强化质量导向,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确定均须严格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附件2)执行。西部地区和民族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条件可降低20%。从严控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自主审核单位。

  五、加强省级统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制订学位点申报指南,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负责接收申请和资格审查,做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材料核查。

  军队院校、军事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学位授权申请,所提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提交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属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七、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要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细化审核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认真组织、稳妥实施审核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工作进行督查。

  八、申请自主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按照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程序,参加新增学位授权点授权审核。

  确定为自主审核单位的学位授予单位,从2018年开始,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工作,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的5%。

  九、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发布本地区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申请材料接收工作;2017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评审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含申报指南、审核工作方案)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马玲 闫梦醒

  联系电话:010-66096746 010-66096787

  邮件地址:gn_xwb@moe.edu.cn

  附件:1.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2.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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