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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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编辑:汪勇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次数: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图

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教毕指〔201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工作机制,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8号)要求,《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像片信息采集标准》(教毕指(2002)4  )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应使用毕(结)业生本人近期 (一般为毕业前一年以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数字化图像

文件。

2.图像应真实表达毕(结)业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 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 RGB<100,197,255>)、 白色(参考值

RGB<255,255,255>)或浅灰色(参考值RGB<240,240,240>)。

2. 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 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 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

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 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 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5500K-5600K), 摆设高度与被拍摄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45度,朝向对准被拍

摄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的人1.5米-2米。


四、数字化图像文件

 

1.数字化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 位真彩色。应符合 JPEG 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 40KB 文件扩展名应为 JPG。

2. 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

3. 为确保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准确链接,应在图像文件注释段加密嵌入学生的唯一识别信息。加密算法及嵌入

方式另行告知。

 

五、附则

 

本标准自2019 届毕(结)业生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像片信息采集标准》(教毕指〔2002〕4号)同时废

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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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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