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和保证体系,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校决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即提交评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阅结果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作如下规定:
一、抽检程序与比例
1、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对所属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全员或部分的“双盲”通讯评阅,但评阅结果须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研究生学院同时对当次申请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随机“双盲”抽检,比例为:博士学位论文20%-30%,硕士学位论文15%-25%。随机抽检到的人员,各培养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办提供学位论文等材料。
3、首次招生专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学院将100%进行“双盲”评阅检查。
二、免检范围
1、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三年 “双盲”评阅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学校在组织 “双盲”评阅检查时,免检其指导的学位论文三年。
2、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荣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在组织“双盲”评阅检查时,免检其指导的学位论文五年。
3、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荣获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学校在组织“双盲”评阅检查时,免检其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十年;荣获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其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永远免检。
4、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须在开题时即按相关规定申报并认定密级,方可在“双盲”抽查时免检,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三、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1、对于“双盲”评阅中有异议的论文,全部暂缓接受其学位申请,由校学位办组织复议,并从严掌握标准。
(1)论文总体评价为不合格者,在经过修改论文和通过复议后,必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的“双盲”送审。学位论文复议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自研究生首次提交论文盲审日期起计);逾期者,则不再受理其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论文复议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或导师自理(包括论文复议评审费、管理费等)。
(2)论文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但在“选题意义、创新性与应用性、理论基础与科研能力、科研态度与表达能力”等“四要素”指标评分中有一项“D”以下者,在经过修改论文和通过复议后,可以不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外审。
2、凡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立即中止其学位申请或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不授予学位。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