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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编辑:李检舟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

博士生招生考试是教育部统一部署的全国性教育考试,担负为国家选拔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和新政策的出台,本着与时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和省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校研字[2005]12号)予以修订。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组负责组织招生与录取的全面工作。各有关学院应成立招生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由院长、分管院长、院党委有关负责人和博士点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院博士研究生招生以及录取工作的组织安排。

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学校招生质量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准确评分,保证质量;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考生泄露考试内容,不得暗示考生如何答题,对考生成绩的评定及评语情况也不准泄露。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取消其参加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时间安排

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为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在4月下旬或5月上旬进行。

三、考试内容

(一) 初试内容:外国语;业务课(不少于2门)。

(二) 复试内容:具体复试内容由各学位点确定。考生均需参加复试。

同等学力考生,应加试(笔试)两门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主干课程和政治理论课。

对跨学科专业报考者,由各学位点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增加加试内容。

四、命题和阅卷

外国语、政治理论课的命题和阅卷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业务课的命题和阅卷工作由各学位点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的要求组织进行。各科目制卷工作由校纪委和研究生学院负责。

五、复试

各学位点应成立由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组成的复试专家小组,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综合考察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复试要有笔试和面试。复试须有复试记录、复试成绩和复试评语并归档。

六、招生名额分配和拟录取

(一)招生名额分配

学校统一将国家下达的当年博士生招生名额分配到各招生专业。

1. 研究生学院在博士生入学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成绩总体权衡,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2. 名额分配

(1)如果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大于全校可招生导师数,则各专业招生数=本专业可招生导师数+余数(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全校可招生导师数)/招生专业数;

(2)如果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小于全校可招生导师数,则各专业招生数=本专业可招生导师数×全校招生计划数/全校可招生导师数(注:取整数)+余数/招生专业数;

(3)如果“余数/招生专业数”不能得到整数,则余数分配原则:

① 优先考虑文理科之间和各专业之间平衡;

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合格生源多的专业。

(4)下列三种情况导师当年原则上不安排招生:

① 未在当年的博士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导师;

② 无考生报考的导师;

③ 有考生报考,但考生初试成绩均未达规定分数线的导师。

(5)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各专业内导师招生名额分配

(1)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博士学位点带头人;

(2)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重大项目、课题经费充足的导师;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合格生源多的导师;

(4)适当考虑各导师招生机会的均衡;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届最多招生不超过3名。

各专业根据导师、生源及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可按照学校上述招生名额分配办法对招生名额进行具体安排。

(二)成绩计算

博士生录取按总成绩综合测定,总成绩包括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科研能力成绩等。具体计算办法:

总成绩=(外国语成绩+业务课1成绩+业务课2成绩)/3×60%+科研能力成绩×20%+复试成绩×20%

(三)拟录取

1. 博士生录取应坚持业务素质和思想品德统一考核,德、智、体全面衡量,原则上按各导师名下线上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 各学位点须将拟录取结果及复试记录等相关材料报校研究生学院,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领导组审核并报省考试院批准。

3.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拟录取手续。拟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类型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录取前签定相关的协议书。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校研字[2005]1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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