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其中硕士、博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型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外文摘要;
5.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各学院以及相关学位点在培养方案中可设置有关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的个性化规定。
(二)硕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
1.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1次,经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三)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2.学位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学位论文应能体现申请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语言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可靠。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并有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5.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毕业硕士研究生在答辩之前3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并征得所在学位点同意后再付印。
(二)答辩之前1个月,应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论文选题:先进性、前沿性、理论性、应用性;
2.文献综述:阅读量、了解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程度、综合分析能力;
3.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掌握基础理论的扎实宽广性,专门知识的系统性;
4.写作能力与科学态度:论据的充分可靠性、数据与结论的准确性、写作的逻辑性、条理性和文笔的流畅性;书写格式、图表的规范性;
5.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研究或设计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6.创新与成果:创新性、研究成果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7.工作量:工作量及难度;
8.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2位评阅人中若有1位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论文答辩。若按程序申诉获得批准的,研究生院增聘4位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安排解决。增聘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作出的评阅等级为“不合格”或等级为“合格”但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但可推迟半年或一年再申请答辩。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盲审论文的评阅人姓名保密。
(五)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六)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3.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5.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6.论文存在引用过当或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协商提出,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并于答辩开始前一周发布公告。
2.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主席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列席答辩,但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1人。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提前审阅论文。
4.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应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予以表决,经2/3以上(含2/3)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答辩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之前或12月之前。如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应改期举行答辩或增补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2.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及论文研究和写作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审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学术水平、论文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表决。
6.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对需要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明确要求,要求修改后再提交学位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规则
1.对于首次答辩未获得“同意毕业”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结论者,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解决。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或1年内不申请答辩者,学校将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2.对于首次答辩获得“同意毕业”,但未获得“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结论者,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解决。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或1年内不申请答辩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3.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4.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计划答辩的学期之初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中旬或10月中旬将相关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或12月上旬,各学院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一般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的;
(三)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九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所修学分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
(二)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全体委员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三)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具有比较宽广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专业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专业领域关键的技术和方法;
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符合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
2.学位论文的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企划、文艺创作(译作)或艺术作品展演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参照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和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可靠;
5.学位论文字数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考核)
(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如撰写文字型论文,应在答辩之前3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评语,并在征得所在学位点同意后付印。
2.答辩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0天。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书的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现实性、治学态度、研究方法、研究水平、优点和不足等。
4.2位评阅人中若有1位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论文答辩。若按程序申诉获得批准的,研究生院增聘4位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安排解决。增聘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作出的评阅等级为“不合格”或等级为“合格”但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但可推迟半年或一年再申请答辩。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考核)
1.答辩(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答辩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非文字型学位论文,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考核标准。考核后必须提供作品或光盘等固化资料。
3.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考核)者,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三)答辩程序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四)答辩规则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手续、资格审查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的;
(三)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能力;
4.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本专业科研论文写作能力,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外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两篇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核心)、SSCI、A&HCI或CSSCI收录或被我校二级以上期刊收录,否则不得申请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外学术期刊或者国内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否则不得申请博士学位。各学院、各学位点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不低于此的个性化规定。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当年版为准;期刊级别参照人事处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
(二)博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
1.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1次,经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三)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是本人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和总结,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必须有创造性的见解;
2.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
3.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能少于2年;
4.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可靠。学术型理科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学术型文科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专业型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中文摘要15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人在答辩之前3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学位论文应在学位点内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再付印、送审。
(二)答辩之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5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评阅专家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或学位点提出。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无创新;
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
3.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水平如何;
4.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和技术性错误;
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5位评阅人中若有1位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论文答辩。若按程序申诉获得批准的,研究生院增聘2位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安排解决。增聘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作出的评阅等级为“不合格”或等级为“合格”但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但可推迟半年或一年再申请答辩。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盲审论文的评阅人姓名保密。
(五)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六)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3.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5.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6.论文存在引用过当或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5或7人组成,应尽可能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其中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校外博士生导师,主席一般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人。
2.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申请人所在学位点协商提出,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并于答辩开始前一周发布公告。
3.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等次、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二)论文答辩程序同硕士论文
(三)论文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学院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
2.对于首次答辩未获得“同意毕业”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结论者,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解决。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或2年内不申请答辩者,学校将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3.对于首次答辩获得“同意毕业”,但未获得“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结论者,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解决。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或2年内不申请答辩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4.如果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答辩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5.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参照学术型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于计划答辩学期之初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中旬或10月中旬将相关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或12月上旬,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含电子版;
6.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
7.《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硕士学位的相关条款,此外:
(一)对于学院教授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各学院需要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二)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向全校公示3个月后,对确认符合条件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严重学术不端或确认学位错授等问题,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实审定撤销学位。
(四)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2.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的;
3.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学位字〔2015〕8号)。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另见《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及补充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1〕2号)中硕士、博士学位相关条款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