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9〕10号
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鼓励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公开公正、注重创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二、评选标准
(一)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选题应属本学科前沿重要课题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论文观点正确,运用了最新的理论知识、研究方法或实验手段;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其结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3.材料详实,论证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硕士学位论文的两个评阅结果至少有一个优秀和一个良好等级;博士学位论文的五个评阅结果至少有三个优秀等级。
5.答辩成绩为优秀。
(二)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要求如下:
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同类学科领域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了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成果突出,达到同类学科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一般应公开发表(或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一项者优先:
1.公开发表(或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品分析、案例分析、作品等);
2.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案例入选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案例库;
3.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实践性成果奖励。
三、评选范围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参评论文原则上应为上一学年已授学位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不接受下列学位论文参加评选:
1.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
2.涉密的学位论文。
四、评选比例
每个博士学位点限报2篇。申报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当年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6%。参加评优的论文以学院为单位推荐,具体名额根据年度授予学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相关学位点根据论文质量、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论文相关成果,提出推荐意见。
2.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汇总推荐至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学院推荐的优秀论文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对已确定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对作者和导师的奖励并予以通报,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后续处理。
六、学校奖励
1.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和奖金。
2.校优秀学位论文将作为推荐参加国家、省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候选论文。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实施办法(暂行)》(校研字〔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