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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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

编辑:葛睿 预审:徐彬 终审:徐彬 发布时间:2026-05-14 浏览次数: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委托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制 2026年5月14日发布)

第一条为推动人工智能工具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形成过程中规范使用,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有效预防学术不端,加强学术诚信治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行为,其中“人工智能工具”是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能够对文本、图像、音频、视频、代码或其他数据进行生成、改写、分析或辅助决策的智能化软件、平台或服务。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相关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需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诚信使用。坚持正确价值方向,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遵循透明、责任、公平等伦理价值理念,尊重社会公德,准确体现贡献主体,支持对生成内容的事实进行检查、核实、验证。

2.坚持科学使用。鼓励并支持探索人工智能在形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的创新性应用,持续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避免不当使用和滥用,防范因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导致独立思考与自主学习能力弱化等情况。

3.坚持安全使用。注重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处理涉密与敏感内容。严格遵循使用场景的合规要求,谨防隐私数据及重要数据通过人工智能工具泄露,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学位申请人是使用人工智能主体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工具的优劣性,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所有内容承担最终责任。指导教师应指导学位申请人规范、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明确提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具体要求,对学位申请人合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负有指导与审查责任。

学位申请人在选题和研究设计、文献综述或现状分析、论文或成果报告撰写、作品创制、论文答辩或成果鉴定展示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形成过程的关键环节中,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获取信息、整理资料、启发思路、处理数据和专业表达等。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的工作须经使用者严格审查与论证,确保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内容符合学术规范和研究意图。

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的核心论点和创新贡献须由学位申请人提出并完成。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实施或掩盖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研究,应在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报告中主动出具“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须进行全面、如实地承诺、披露和标注,原则上包括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名称、版本号、官方网址、具体用途、具体环节、参数设置、验证过程等信息。

学位论文答辩、实践成果答辩或有关的展示与鉴定等环节原则上应设置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质询程序,学位申请人应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可追溯或可验证依据。在各环节的答辩过程中,学位申请人须独立完成陈述和问答,体现真实的学术水平或专业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细则,构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全过程育人指导、全系统规范保障、全流程监督管理”治理体系。

第十条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研究,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实行差异化指导和管理。不同学科、专业可结合自身研究范式与成果形态(文本、代码、音视频、图片等),细化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要求和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不当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存在科研失信、涉密信息泄露等违反国家关于人工智能应用基本规范和学位授予单位具体细则要求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应视情节轻重作出教育警示、过程管控、学术惩戒、资格撤销、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二条本指南根据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制定,将随人工智能技术进展及教育教学活动情况适时修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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