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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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和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编辑:葛睿 预审:徐彬 终审:徐彬 发布时间:2026-06-03 浏览次数:

校学位字〔2026〕6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和评审工作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26年5月22日

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

成果相似性检测和评审工作规定


为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学校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相似性检测和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相似性检测

(一)检测范围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二)检测程序

申请学位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电子版至“学位与研究生平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下载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使用指定的系统软件进行相似性检测,再将检测结果上传至“学位与研究生平台”。

(三)结果运用

本办法中的“检测结果”均指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小于等于20%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可直接进入论文评审环节。

检测结果大于15%小于30%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大于20%小于40%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人可进行修改,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一次相似性检测。修改后重新检测仍然达不到送审要求者,需延期一学期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30%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大于等于40%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人需重新开题,一年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专家(回避导师)对照检测报告进行审核,认为重复内容合理的,须形成书面意见(审核专家签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提交学位办备案后,可直接进入评审环节。培养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审核并报学位办备案。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

(一)评审范围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在开题时即按相关规定申报并认定密级,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评审。

(二)评审程序

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相似性检测后,由学位办或培养单位通过“学位与研究生平台”安排评阅。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每篇需送5位专家评阅,其中3位应为学位办委托的校外“双盲”评审专家(即提交评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阅结果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以下简称“盲审”专家),2位为培养单位委托的评阅专家。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每篇需送2位专家评阅,其中1位应为学位办委托的校外盲审专家,1位为培养单位委托的评阅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在盲审开始前提出需回避的评阅专家名单,须提供充分回避理由并经研究生院审核,最终是否回避及人数由研究生院酌情决定,且不得超过3位。

培养单位安排评阅的相关要求及结果运用,由培养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三)评阅专家资格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须为本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须是本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

评阅专家不得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作者存在利益关系。校外评阅专家所在单位的相关学科学术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我校。

(四)保密要求

学生提交相似性检测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将直接用于盲审,不得出现导师和学位申请者的姓名、学号、科研成果、联系方式等须隐匿的信息。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提交盲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包含须隐匿信息的情况,将立即终止此次申请,一学期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在盲审工作的全过程中,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如有泄露相关信息、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将终止此次申请,一学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结果运用

1.评阅意见构成

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等级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答辩意见分为四种: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基本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不含该意见选项);不同意答辩。

2.学位办盲审结果运用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3位校外盲审专家给出的评阅等级有1个及以上“不合格”,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1位校外盲审专家给出的评阅等级为“不合格”或“合格”且答辩意见为“基本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者,均认定为盲审不通过。“合格”且答辩意见为“基本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家建议修改并通过培养单位审核后,学位办委托培养单位重新安排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评阅等级为“合格”及以上,且同意答辩者为盲审通过;若仍不通过者,终止本次评审,一学期后方可重新申请。

3.培养单位评审结果运用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2位评阅专家的评阅等级有1个及以上“不合格”,认定为评审不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等级为“不合格”或“合格”且答辩意见为“基本达到申请学位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者,均认定为评审不通过。“合格”且答辩意见为“基本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家建议修改,经导师审核后,培养单位重新安排专家进行评阅,评阅等级为“合格”及以上,且同意答辩者为通过,若仍不通过者,终止本次评审,一学期后可重新申请。

4.评审结果异议处理

若学位申请人对“不合格”评阅等级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增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若在5个评阅等级中有2个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或出现4个“合格”和1个“不合格”的情况,不予增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若在2个评阅等级中有2个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或出现1个“不合格”和1个“合格”且答辩意见为“基本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的情况,不予增评。

申请增评者须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增评申请表》。学位办组织盲审出现评阅等级“不合格”的,提交申请至学位办;培养单位评审出现评阅等级“不合格”的,提交申请至所在培养单位。受理单位是否受理增评申请,由学校或受理单位自主决定。已受理的,应自受理增评申请之日起21日内组织2位校外专家完成对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

增评专家意见中有1个及以上评阅等级为“不合格”或等级为“合格”且答辩意见为“基本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的,认定为评审不通过。学位申请人对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因申诉导致的评审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

各培养单位安排的评阅结果有异议的,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以上规定处理。培养单位处理异议时,研究生院有权直接介入异议处理程序。

所有评审、异议处理程序终裁权及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拒绝反复、无据或无理申诉,并可终止或限制相关流程。

5.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凡盲审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涉嫌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应暂停盲审程序,并将线索移交培养单位开展调查。若调查属实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在规定年限允许范围内,再次申请学位的,需重新开题。

6.汇总审议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审结果提交至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其依据《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6)的规定,进行综合审议,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是否具备答辩资格、是否需要修改、是否授予学位等。

三、导师责任

学校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出现相似性检测未通过、学位办盲审评阅等级不合格,以及相关申诉加送等情况,进行校内写实性通报。2年内,研究生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出现相似性检测未通过、盲审不合格记录合计2篇次者(不统计申诉成功的),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记录合计3篇次及以上者,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相应类别招生资格2年。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严重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国家、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对于出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未通过、盲审不合格情况的导师,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跟踪。

四、培养单位责任

对于出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未通过、盲审不合格的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学校将根据情况,安排质量约谈,核减其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份额,将此作为培养单位年终考核、学位授权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本规定自202691日起实施。《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工作规定》(校研字〔2018〕2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6)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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