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字〔2026〕5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26年5月22日
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通过在校学习或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资格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学位答辩),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基本要求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掌握中国基本国情和文化核心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规范撰写论文外文摘要;
5.在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满足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
1.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从开题时计算)。
2.正式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通过所在学位点组织的预答辩,申请人一般应在正式提交答辩申请前一个月完成预答辩;
3.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本学科或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知识贡献或实践意义。
4.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能体现申请人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5.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具体要求参照本校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除涉密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均需通过相似性检测,并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前完成。检测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申请人在答辩之前3个月正式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导师应参照相应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审核,原则上于五日内审毕并反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通过导师审核后付印送审。
(二)答辩前1个月,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须是本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专家。
(三)评阅人应写出详细评语,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是否同意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评阅意见需两个合格及以上,方可进入答辩程序。若2个评阅意见有且只有1个“不合格”,可按程序申请增评,学校增聘2位校外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增评专家应未参与该论文前期评审。增评的评阅等级有“不合格”或“合格”但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者,即认定为评阅未通过,不能参加本次答辩。如果申请人对最终的评阅结论(即增评后结论)仍有异议,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学术复核。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者,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送审,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盲审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姓名保密。涉密论文的评阅范围与方式,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及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
2.观点不明确、缺乏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3.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结论不成立;
4.仅综述他人成果,无创新性见解;
5.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硕士学位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申请人导师与所在学位点协商提出,报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于答辩开始前一周发布公告。
2.答辩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一般不少于5人,答辩委员原则上应是本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一人,专业学位答辩应有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答辩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导师可列席答辩,但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组织的具体工作。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提前审阅论文。
4.除答辩内容涉密外,答辩会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具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予以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审阅。
5.答辩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之前或12月之前。若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改期举行答辩或增补答辩委员。
(二)答辩程序
1.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审阅。
2.答辩主席主持答辩。
3.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提交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说明材料。
4.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审阅评阅人的评语,评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表决。
6.复会。答辩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对需要修改的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明确的修改要求和时限。
(三)答辩规则
1.每位申请人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5分钟。
2.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
3.对于首次答辩未通过,或答辩结论为 “同意毕业”,但未获得“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决议应明确具体的修改方向及达成学术标准。申请人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若学习年限允许,则可重新开题,开题后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4.答辩决议应当场宣布,经答辩主席签字后,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5.答辩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教育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计划答辩的学期之初向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学位申请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中旬或10月中旬将相关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本次不受理申请的,培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及后续受理要求。
(二)学位答辩后,申请人须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同意后,再提交学位点负责人(或指定的答辩委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三)每年6月或12月,各培养单位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一般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评阅书、答辩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文和摘要、关键词(中英文)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培养单位留存,备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因学术相关问题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存在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位审定和授予
(一)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分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逐个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所修学分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对于拟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分委会须逐一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未全票通过、结业转毕业等情况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点审议,审议未通过的,暂缓进行学位审议和表决,由学位分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重新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学位授予标准中规定的创新性成果未达到要求,学位申请未通过的,由学位分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补充提交创新性成果,重新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二) 校学位办公室对学位分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提交校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委员会结合学位分委会的建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表决。校学位委员会决议经会议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校学位委员会可对评阅等级低、答辩委员会或学位分委会审议未全票通过等硕士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审议未通过的,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由学位分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听取其陈述,申请人可于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补充提交创新性成果并通过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在最终审议环节,若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应确保申请人已被书面告知相关决议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机会(或确认学位分委会环节已充分保障此权利)。
(四)学校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以下要求,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博士学位。
(一)基本要求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掌握中国基本国情和文化核心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写作能力;
5.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满足本学科学位授予标准要求;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满足本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该成果应在相应学科领域展现出高水平,具备创造性、前沿性或应用性特征。成果可通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的论文、报纸文章、学术著作、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多种途径进行呈现。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
1.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从开题时计算)。
2.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
术性和创造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3.正式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通过所在学位点组织的预答辩,申请人一般应在提交答辩申请前三个月完成预答辩。
4.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具体要求参照本校制定的相关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申请人在答辩之前3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导师应在十日内审毕并反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付印送审。
(二)答辩之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5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评阅专家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或学位点提出。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应指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优缺点,并对其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若5份评阅意见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且均同意答辩,评阅通过。若有且仅有1份评阅意见为“不合格”,可按程序申请增评,学校增聘2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增评专家应未参与该论文前期评审;若增评意见存在“不合格”,认定为评阅未通过,不能参加答辩。若申请人对最终评阅结论(即增评后结论)仍有异议,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学术复核。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者,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送审,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盲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姓名保密。涉密论文的评阅范围与方式,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及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五)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同第七条)。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5人及以上组成,应尽可能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参加,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导师可列席,但不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组织的具体工作。
2.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申请人导师与所在学位点协商提出,经培养单位学位分委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于答辩开始前一周发布公告。
3.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答辩,包括审阅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定答辩等次、提出学术评语,对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或修改后重新答辩1次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二)答辩程序同硕士学位答辩。
(三)答辩规则
1.每人答辩时间不少于90分钟。
2.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
3.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
4.对于首次答辩未通过,或答辩结论为“同意毕业”,但未获得“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在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决议应明确具体修改方向及应达到的学术标准。申请人第二次答辩未通过的,终止此次学位申请,在学习年限允许范围内,可重新开题,开题后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5.如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答辩人又未获得该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7.答辩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参照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于学期之初向相关学位分委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学位分委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工作情况和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是否同意学位申请签署意见,并于每年4月中旬或10月中旬将相关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二)学位答辩后,申请人须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再提交学位点负责人(或指定的答辩委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相关学位分委会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三)每年6月或12月,各培养单位统一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答辩会议材料(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含电子版;
6.已获得的创新性成果;
7.《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培养单位留存,以作答辩时参考。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硕士学位的相关条款,另作如下要求。
(一)对于学位分委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各培养单位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由学位分委会组织三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
(二)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者,学校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因学术相关问题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2.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存在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议后,公布授予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位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位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者,经导师同意并制定修改计划后,允许其修改并重新提交评阅。学位申请人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毕业资格后,于一年(博士生可延至两年)内完成所有学位申请、审核、授予流程。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校方工作延误等正当理由造成逾期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适当顺延办理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学位字〔2025〕7号)。
第二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办法和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另见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学位授予标准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发布实施,文件发布之日后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执行该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21〕1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